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與管理辦法
(2021年7月八屆十五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制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挖掘和綜合利用水電行業基礎設施與教育資源,促進公眾對水電科學知識的正確理解和認識,推動我國水電科普事業的健康發展,助力全民科學素質的不斷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學、科研、生產和服務等機構,面向水電行業從業者及社會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的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如博物館、文化館、陳列廳、古文化遺址、實驗室、科研中心等。
第三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享有開展科普活動的權利,享受國家給予公益性科普事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托,能獨立開展水電科普活動的單位,并設有專門的水電科普工作機構。
(二)重視水電科普工作,具備開展水電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并將水電科普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及表彰獎勵范圍。
(三)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于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的固定場館、設施或場所,保證開放時間和受眾人數。
(四)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教資源。
(五)具備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隊伍。
(六)能夠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經費。
第五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是為水電行業從業者及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重要平臺,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載體,應能充分發揮公益性科普基礎設施的作用,并能結合自身條件,將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的有關任務落實到基層。
第六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應能不斷提高科普服務的質量與水平。注重與所在地的社區、鄉鎮、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固定聯系和工作制度,合作開展社會化科普活動;注重科普活動的效果,以普通公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水電科普;注重科普資源的共建共享,積極吸納和使用行業與社會各方面的優秀科普資源,自主開發具有特色的水電科普展教內容。
第七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應能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有計劃地開展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積極發展科普志愿者隊伍。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申報資格。凡符合第二章所列條件的水電行業相關單位,科普活動特色鮮明,科普工作成效顯著,具有示范帶動作用,均可自愿申請認定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材料與要求
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填寫《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申報書》,并保證資料真實有效。
(二)評審與認定
由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組織評審工作,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由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頒發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四章 指導與服務
第十條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作為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部門,對授牌基地具有管理、指導義務。
第十一條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對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高質量地開展科普工作。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應自覺接受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的指導與考核,按時上報科普工作計劃、總結、匯報、活動資訊等各項資料。
第十二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應積極參與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主辦或承辦的各類科普活動,加強科普活動策劃、科普展教資源開發、科普信息化應用等方面的能力,不斷提升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命名有效期五年。命名期結束后,經綜合評估認定為合格,可續頒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十四條 取消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
(二)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
(三)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考核或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能滿足本辦法第二章所列條件,或不能履行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義務,經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綜合評估認定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牌匾的制作采用統一格式。內容及配色包括: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會標(藍色)及中英文全稱落款(黑色)、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紅色),牌匾底色為銀色或金色。牌匾尺寸一般為700mm×500mm,可根據需要作適當調整。樣式見下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全國水電科普教育基地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