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2019年9月八屆八次常務理事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根據學科發展和工作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并按規定流程由本會批準設立的專門機構,包括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 分支機構名稱為“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XX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四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和本會秘書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活動。
第二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并及注銷
第五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名稱不得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
(二) 分支機構委員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鼓勵包含外籍專家學者;
(三)業務范圍符合本會章程規定,且不與本會已有的其他分支機構重復或交叉;
(四)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掛靠單位和固定辦公場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六條 分支機構設立程序:
(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前,應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必要性和單獨性進行調研,征求各相關方的意見,避免與本會現有分支機構業務重復或交叉。在充分醞釀基礎上,由擬新設分支機構意向掛靠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黨委會和理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下達同意開展分支機構籌備工作的批復?;I備工作應在批復后半年內完成,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二)成立籌備委員會(或籌備組),將擬成立分支機構的理由、機構組成方案及工作重點和發展方向等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會。本會秘書處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對報告提出初步意見,經秘書長辦公會、黨委會和理事長辦公會審核后,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批。機構組成方案中,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三)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意設立的分支機構由本會下發成立文件,分支機構掛靠單位籌備召開成立大會。本會秘書處按照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有關分支機構管理要求進行報備。
第七條 分支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相關職能部門和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秘書長辦公會、黨委會和理事長辦公會審核,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后,予以撤銷、合并、重組或更名:
(一)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不接受本會布置工作任務的;
(二)違法違規開展活動,不能按要求糾正或情節較嚴重的;
(三)與本會其他分支機構專業相關、相近或重疊的;
(四)三分之二以上任內委員要求解散的;
(五)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學科的發展,已不能涵蓋其專業面或名稱已不符合實際的;
(六)其他需要撤銷、合并、重組或更名的情況。
分支機構撤銷、合并、重組或更名后,由本會秘書處按照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有關要求進行報備。
第三章 職責與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分支機構按照《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章程》規定和授權開展活動,其業務范圍主要包括:
(一)組織開展本專業的學科發展研究,研究制定學科發展戰略與策略,制訂和實施本學科或專業的中長期學術交流活動規劃與年度計劃;
(二)為本專業的國家、行業、企業的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科技規劃、科研和技術攻關等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工作,傳播科學精神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成果;
(四)編輯、出版、發行本專業的科技報刊、論文集或專業書籍等。組織開展本專業規程、規范、標準的編制等工作;
(五)開展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發現、培養和推薦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六)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優秀論文的評審和表彰;
(七)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向本會推薦團體會員和受本會委托發展個人會員,由本會統一審批、登記;
(九)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并負責管理所屬專業學組;
(十)承辦本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分支機構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職數視具體情況確定,委員原則上不少于15人、最多不超過150人。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根據開展工作需要可設1至3人。根據需要可設名譽主任委員1人,顧問若干人。
第十條 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會、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span style="color:black;">根據具體專業和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學組,但不屬下一級組織。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委員的基本條件
(一)分支機構委員應是本會會員,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工作作風民主,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熱心學會工作,具有開展分支機構工作的條件;
(二)學術上有造詣,科技成果突出,在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委員構成應考慮專業分布、地區分布、所在企業等各方面因素,并應有一定數量來自高校的成員。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及任職條件:
(一)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候選人,經與有關方面協調后,在分支機構成立或換屆時,隨組成方案一并將建議名單報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批,然后由分支機構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是在本專業領域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知名度,學術上有造詣、工作中有成就的學術帶頭人,能廣泛聯系本學科的科技工作者,能領導分支機構開展各項學術活動;
(三)秘書長應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開拓精神,掌握本專業領域的科技發展動向,在專業和管理方面表現突出;
(四)本會秘書處人員原則上不兼任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等領導職務。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任期管理與換屆規定:
(一)分支機構每屆任期5年,應按期換屆,并至少提前3個月將換屆方案、連同本屆分支機構工作報告報本會審批。各單位推薦新一屆委員應填寫登記表(附件1)。因特殊情況向本會申請同意后可提前或推遲換屆,但一般不超過1年。屆中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的,按第七條執行。
換屆方案經本會審批后,即可籌備召開分支機構全體委員會議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完成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紀要、新一屆委員信息統計表(附件2)等文件報本會秘書處;
(二)每次換屆調整委員一般不應少于1/3。主要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三)屆中調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的,需報告本會秘書處履行審批程序。其他成員調整由分支機構組織召開委員會工作會議履行程序,并向本會秘書處報備;
(四)委員原則上最多同時在兩個本會分支機構擔任職務;
(五)熱心學會工作的知名專家因屆滿不再擔任分支機構委員時,可任分支機構名譽主任委員或顧問,由分支機構隨換屆委員方案一并提出,經本會同意后聘任。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專業學組建設和管理:
(一)根據專業特點和開展活動需要,分支機構可自行設立若干專業學組,并向本會報備。分支機構應充分發揮學組的積極性,開展高質量的學術活動;
(二)學組人數一般不超過40人,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學術秘書1-2人。學組成員優先在分支機構委員中選聘,也可適當選聘委員之外的專家、學者,學組成員由分支機構聘任;
(三)學組在分支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應遵守本會及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應遵循民主辦會的原則。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可結合分支機構學術會議進行。因特殊情況,工作會議也可采用通訊方式進行。全體委員工作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含授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含授權代表)人數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分支機構開展的活動、形成的決議,應及時報送本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全體委員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分支機構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通過分支機構的工作報告、中長期學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等;
(四)認真組織開展業務范圍內的各項工作;
(五)決定分支機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掛靠單位:
(一)分支機構掛靠單位應是在國家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科研、生產等水平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擁有科研、學術帶頭人和科技人員隊伍,熱心學會工作。一般由主任委員或常務副主任委員所在單位為掛靠單位。為便于工作開展,秘書長人選應由掛靠單位推薦;
(二)掛靠單位可由分支機構提出、單位自薦或本會提出,并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批。掛靠單位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相應職責而需要變更,或是因分支機構重組或合并等需要變更掛靠單位的,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后予以調整,并向中國科協報備;
(三)掛靠單位應對分支機構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和幫助。分支機構在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掛靠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分支機構應成立黨小組,歸本會黨組織領導。黨小組為功能型,主要對分支機構“三重一大”事項進行前置審議,不重復統計黨員信息,不選舉黨代表參加上一級黨代會,組成人員不轉組織關系。
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九條 公文管理:
(一)分支機構公文管理參照執行本會《公文處理辦法》,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分支機構發文以“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XX專業(工作)委員會發文”紅頭字樣和編號進行管理,加蓋分支機構印章。重要活動需要由本會發文或聯合發文時,由分支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并經秘書長或秘書長辦公會同意后執行。
(三)分支機構公文要嚴格執行公文簽發流程,應由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簽發,也可授權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簽發。簽發人簽批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的日期。分支機構發文須抄送本會一份備查。
(四)分支機構公文行文應堅持精簡原則,確有必要性,講求實效性,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條 印章管理:
(一)分支機構印章(含電子印章)由本會秘書處負責統一制作、備案、存檔、變更、銷毀,分支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
(二)分支機構主任委員為印章管理與使用的第一責任人。主任委員可授權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代管,另可指派專人具體負責保管和使用。被委托授權使用和保管印章的人員信息及委托授權書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三)分支機構須嚴格執行本會《印章管理規定》,明確審批權限和用印手續,確保印章的使用安全。若印章遺失,須及時向本會報告并提出補辦申請,經秘書處履行審批程序后予以辦理。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責任人和保管人的責任。
(四)重要活動或文件材料需要加蓋本會公章,分支機構須向本會提出申請并經秘書長或秘書長辦公會同意。
(五)分支機構對外的正式文件和函件使用的電子印章與實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須同等管理。簽署流程與實物印章的加蓋流程一致。電子印章不得在合同、協議、委托書、工作介紹信等信函或資料中使用。
(六)分支機構合并、更名或撤銷后,原有印章應及時上交本會。
第二十一條 合同管理:
(一)分支機構在業務活動中凡需簽署帶有經濟責任的合同、協議等文件,均須向本會申請并獲同意后,以本會名義進行簽署。經本會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可代表本會對外開展學術活動相關業務的洽談和合同條款的擬定;
(二)分支機構因開展科技課題和技術咨詢服務需要以本會名義對外簽署項目合同時,執行本會《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三)分支機構要充分調查和核實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等情況。合同文本應選用國家或行業部門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學術活動管理:
(一)分支機構學術活動要體現本會宗旨和任務,遵循嚴格審批、合理設置、注重實效、力戒“四風”、厲行節約的原則,堅持和倡導良好的學風和會風;
(二)分支機構組織的各類學術活動,包括學術年會、學術研討會、學術沙龍、學術報告會、學術論壇、學術座談會、專題討論會、技術培訓等;
(三)各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學術活動,并在每年11月底前向本會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全年活動計劃,以便本會秘書處掌握情況、統一規劃、整合學術資源,活動計劃需由本會履行秘書長辦公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批程序后方可執行。臨時新增的學術會議,于會議通知下發前15天向本會補報計劃,經同意后執行。如學術活動內容與之前上報的計劃有區別,應向本會說明;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本會將提出調整意見直至叫停舉辦本次活動;
(四)分支機構學術活動具體開展和管理參照執行本會《學術交流活動管理辦法》;
(五)未經本會授權或者批準,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合作開展活動。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二)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接受的捐贈;
(三)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授權收取的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核算、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經費,須用于本會核準的業務范圍和本專業的學科發展,不得在委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主任委員是分支機構財務工作第一責任人,分支機構的一切經費與財務收支均應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簽字確認,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嚴格按照本會《財務管理辦法》《分支機構財務收支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并接受本會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辦法自行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